贵州疫情防控施工合同工程价款调整黔建建字[2020]24号文节选

贵州疫情防控施工合同履约与工程价款调整相关的黔建建字[2020]24号文件于2月印发,明确了贵州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合同履约和防疫成本计入工程造价事项。

贵州黔建建字[2020]24号文件疫情防控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内容节选

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约

(一)新项目合同履约。鉴于疫情防控期间管制措施持续时间尚未明确,后续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将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明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对于我省即将招标或订立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变化因素,按公平和风险分担原则,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合理签订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

(二)既有项目合同履约。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 17.3.2 条,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 9.10 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分别承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并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鼓励具备条件的提前预支工程款。

(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一段时间内,如遇建筑材料需求增加,引起设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黔建建字〔2019〕150 号)有关规定执行。

将防疫成本计入工程价款

(一)新签合同造价。疫情防控期间,新签合同应将防疫成本计入工程价款。

(二)已执行合同价款调整。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按照经确认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由甲乙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价款,全额予以追加。


附件: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 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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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西安 | 碑林区用户Dreamcit*于2021年01月27日评论:http://www.zjszj.com/topic/10056.html很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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