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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疫情防控费用工期和工程计价调整文件甘建价[2020]145号于2020年4月下发,文件涉及工期和停工损失、人工费、材料价格、措施项目费用等内容。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20]145号
甘肃省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建发电〔2020〕10号)文件有关要求,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和结算过程的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期和停工损失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合同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节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发承包双方应认真做好复(开)工的准备工作,因一方不配合造成不能及时复(开)工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承担。
二、费用调整
三、其他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指导意见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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