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建价[2016]31号文件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营改增后税金费率调整

关于台州市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的有关意见于2016年12月以台建价[2016]31号文件下发,涉及台州市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

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台建价[2016]31号

调整《关于台州市“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的有关意见》中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54号)中税率调整内容,同步调整《关于台州市“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的有关意见》(台建价[2016]22号)中税金费率。

一、《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35号)停止执行。

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在工程计价时税金费率按《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 附件一表七、附件二表六税金费率调整为11%。

三、《关于台州市“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的有关意见》(台建价[2016]22号)附件三简易计税方法的税金费率按《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 附件三税金费率调整为市区3.36%、城(镇)3.30%、其他3.18%。

附件:《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54号)

  • 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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