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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6年7月发文鲁标定字[2016]24号,就山东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执行问题提出了意见,24号文解决了营改增文件执行中各方反映的问题。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
鲁标定字[2016]24号
山东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2016年4月2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16〕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组成和工程计价的方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针对《实施意见》执行中各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应部分市造价管理机构的请示,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二、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甲供材料(设备)均不作为税金的计算基数。
三、2016年5月1日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但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实施意见》及本意见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四、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农产品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如取得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则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由招标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计算。
附件: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综合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综合税率
工程所在地 | 税率 |
市区 | 3.37% |
县城、镇 | 3.31% |
市区、县城、镇以外 | 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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