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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造价站发文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对营改增后浙江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给予公布并做了说明。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浙建站定[2016]23号
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规定,经测算,现对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予以公布,并做如下说明:
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费用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
三、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增值税按征收率确定。计取税金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不同,计算相应的附加税费。
四、本通知附加一、附件二适用于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附件三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
五、除本通知上述规定外,其余均按现行费用定额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本通知与建建发〔2016〕144号文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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