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市[2015]14号文件河北加强建设工程工期管理有关工作

河北加强建设工程工期管理有关工作的冀建市[2015]14号文件于2015年8月刊发,出台14号文旨在规范建设工程工期约定和履约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冀建市[2015]14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工期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期约定和履约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工期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期管理的重要性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确定和控制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参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将《河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作为工期管理的依据,规范工期确定方式,明确各方工期责任,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二、严格执行和规范确定工期的原则

  • 合理确定工期是工期管理的前提,参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严格执行工期定额相关规定,规范工期确定方式,制定质量安全方案,明确费用保障标准。
  • (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工期,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工期和定额工期。拟定的招标工期可以小于定额工期,但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否则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小于定额工期的85%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 (二)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建设单位应当邀请5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建设单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或者答疑,但不得参与论证过程和干预专家论证。专家组应当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在书面论证报告上签字。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完成,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三)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招标工期要求,并在投标文件列出相应的施工进度安排、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应按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列出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
  •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三、进一步加强合同工期管理

  • 依法备案的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依据,是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法律基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合同工期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 (一)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否则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合同中不应设置“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工期的条款,避免利益驱动导致质量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事故。
  • (二)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或者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影响施工工期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书面确认,并及时办理施工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 (三)按规定允许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施工中服从总承包人的工期管理。由于专业工程原因而延误总承包工期的,发包人以及专业承包人应为总承包人办理书面签证并承担相应损失。

四、建立健全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调整与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健全工期约定和履约行为的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工期管理的重要性,使工期管理为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起到应有的作用。要依法依规组织当地工作,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督查,确保工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
  • (二)明确重点,加强监督。要在招投标、合同管理和现场管理等环节加强工期确定、调整与执行的监督力度,定期和不定期抽选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通报。工作重点如下:
  • 1.工期确定情况。是否存在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 2.质量安全保障情况。压缩工期的,是否制定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需要专家论证的,是否组织了论证或者论证是否通过。
  • 3.费用保障情况。压缩工期的,是否按规定计取并支付了压缩工期增加的费用。

五、实施全省动态通报制度

为有效促进工期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实,进一步强化工期管理意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省建设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抽选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全省通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安排当地有关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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