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标字[2013]37号文件山西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监管

山西发文晋建标字2013-37号: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监管的通知,为了维护有序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山西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监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晋建标字[2013]37号

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监管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造价咨询企业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证分离、挂靠注册、多次变更注册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管理,维护健康有序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注册执业人员自律意识

  •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受聘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中的一个单位。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确保执业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要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合法从业、依法执业,不得越级执业、违规注册、虚假注册。
  •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初始、延续、变更等注册环节,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必须要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个人业务能力。

二、强化企业管理责任 

  • (一)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其注册执业行为的动态管理。要认真抓好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教育工作。
  • (二)各有关单位在进行资质申报、成果报告文件签章等环节,要如实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有关情况,并认真核实注册造价工程师配备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人证分离、挂靠注册等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扣押或擅自加盖注册师执业印章;不得与其他单位串通相互借用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因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影响单位资质的有效性。
  • (三)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制度,强化注册造价工程师聘用、考核等日常动态监管,杜绝人证分离。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放任和默许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其他单位执业,确保其只在本单位注册、执业。在其被聘用期间,对聘用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三、加强注册环节管理 

  • (一)杜绝挂靠注册行为。自2013年3月1日起,凡办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申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需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和人事代理合同,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明。
  • (二)规范变更注册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自变更注册申请批准后,除所在单位破产或者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被吊销等特殊情形外,一年内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同时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服务原聘用单位满一年以上。
  • (三)实施资格、资质审查联动管理。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时,变更注册批准后,应及时核查原注册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最低要求;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时,应认真核对专业人员的数量和注册情况,严格审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交纳情况。

四、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 (一)利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师的配备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核查,对存在注册造价师注册不到位的企业,责令其停止执业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同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单位信用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对于整改期满后,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甲级单位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乙级单位由我厅撤回其资质。
  • (二)在“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注册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发布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记录,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我厅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认真受理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中出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人证分离、虚假注册、越级执业和造价咨询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挂靠或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举报。发现注册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重复出现问题或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将按照处罚的上限进行处理。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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