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14]252号文件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信息发布使用办法

青海发文青建工2014-252号发布了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信息发布使用办法,该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信息发布使用办法共20条自2014年6月6日施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2014]252号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信息发布使用办法

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信息发布使用办法》已经于2014年5月4日第4次厅务会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4年5月5日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信息发布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变化情况,根据《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装饰、仿古建筑、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房屋修缮等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办理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计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动态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是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有关内容在不同时期的价格水平和变化情况。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制定全省工程造价动态信息工作管理制度,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动态信息的发布使用及监督实施。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州、市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动态信息的发布使用及管理工作。依照全省统一标准和测算方法,定期采集、测算本辖区工程造价信息,规范、及时、准确向省造价总站报送。

第五条 造价信息包括: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建筑工种劳务市场信息指导价(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第六条 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各地当期材料市场行情,定期采集、测算、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

第七条 建筑工种劳务市场信息指导价(人工成本信息)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当期建筑市场劳务分包合同及建筑行业劳务市场用工情况,测算确定的各类工种生产工人劳务工资。

第八条 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各地当期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租赁市场行情,定期采集、测算、发布每台班(8小时工作制)的机械租赁价格(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

第九条 工程造价指标是指按工程类型、价格形式等分类形成的工程造价和消耗量指标;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由于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反映了报告期与基期相比的价格变动趋势。

第十条 建立造价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由省造价总站每两个月发布一期,每期于双月下旬在《青海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和青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其造价信息为两个月的平均价格。各州、市管理机构采集、测算的当地造价信息,应于每双月22日前报送省造价总站。

第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根据国家相关制度建立各类工程经济数据指标体系。每年定期对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单价进行测算分析、整理归纳,调整发布人工和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单价。

人工、材料市场价格变动幅度较大时,应缩短信息发布周期,适时发布价格信息。

第十二条 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和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采用相应编制期或施工期的造价信息进行计价,并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材料、人工费及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内容及方法,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材料价格发生变化,调整材料价差。

第十四条 建筑工种劳务市场信息指导价(人工成本信息)适用于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确定建筑工人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价是施工机械租赁合同双方确定施工机械价格的基础。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单价方式、总价方式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风险内容及其幅度。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当期发布的造价信息,对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进行计量补差,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差,仅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调整合同造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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