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18]336号文件青海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

青海发文青建工〔2018〕336号:关于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青海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分工进度安排相关要求。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2018]336号

关于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计价软件企业: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计价软件企业:

为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推进工程造价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18〕57号)要求,通过对工程造价成果数据归集、监测,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监测,形成监测大数据,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服务。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建设工程造价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目的及意义

(一)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师的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和计价行为进行监管,逐步消除僵尸企业、证书挂靠等乱象,为工程建设咨询业主提供优质的咨询单位,为造价咨询业的诚信监管平台建设提供基础数据。

(二)对工程造价数据成果文件的质量进行监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本省相关计价规范和文件对成果文件进行符合性监管,逐步提高成果文件质量,推进造价咨询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对工程造价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形成本省的造价指标指数,逐步建立本省的建筑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为建筑业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二、任务分工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负责工程造价监测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部署和落实。

(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具体负责工程造价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并做好造价数据监测系统的使用培训,形成我省工程造价监测报告。

(三)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措施、落实人员,督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监测平台,实时上传已完成的工程咨询项目数据;及时做好工程造价数据的汇总和分析统计工作,编制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检测报告,实时上报监测数据,确保将本地区所有工程造价数据纳入监测范围。

(四)各造价咨询企业和计价软件企业

各造价咨询企业须根据数据监测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责任,积极做好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报及工程造价监测相关工作,保证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计价软件企业应按要求做好计价软件升级,并积极配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送2017至2018年度已完成的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成果文件(甲级企业上报总数不少于10个、乙级企业上报总数不少于5个);2018年10月15日起,须实时报送所有已完成的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成果文件。

(二)计价软件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计价软件升级包挂载在企业网站上,免费提供下载和安装,并指定专人负责协助解决软件升级中出现的问题。

(三)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本企业计价软件使用情况,在广联达等计价软件企业网站下载安装包完成升级工作。

(四)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登录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工程造价”板块(http://www.qhcin.gov.cn/gczj.htm),点击“造价数据监测平台”进入“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输入账号和密码,完善企业和人员信息,完成造价成果文件报送(各企业登录账号、密码及具体报送操作流程说明,请在官网下载)。

四、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造价监测的重要性。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计价软件企业应高度重视工程造价监测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责任,积极做好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报及工程造价监测相关工作。

(二)对未上报或未按规定上报的企业及人员,将纳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人员的信用记录与评价,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行为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对造价成果数据超额报送且质量优秀的给予表彰并予以诚信加分。

(三)计价软件企业应按监测工作要求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时进行软件升级和后续服务,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和造价咨询企业做好工程造价监测工作。

(四)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造价相关业务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按上述要求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造价管理总站,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联系人:张涛 联系电话:0971- 6146532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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