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2013]36号文件广西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规定

广西发文桂造价[2013]3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规定的通知,管理规定共四章十八条系统规范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桂造价[2013]3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规定的通知

柳州市质安处、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区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根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章和规范,我站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2013年11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我区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简称“计价依据解释”)工作,根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计价依据解释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及定额解释、合同价款调整等造价纠纷调解。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实事求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造价总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的管理和实施。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区造价总站的指导下按照第六条分工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的计价依据解释工作。

第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计价依据的解释,计价依据解释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造价工程师(或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需将计价依据解释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造价总站备案。如解释人员有变动,应将变更信息及时上报造价总站。

第六条  计价依据解释职责分工及原则:

(一)下列项目的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由造价总站负责:

  • 1.中央或自治区投资以及中央或自治区直属单位施工的项目;
  • 2.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项目;
  • 3.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认为问题复杂需要移交造价总站处理的项目;
  • 4.人民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商请造价总站解释的项目。

(二)项目所在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无相应专业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所辖区域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由造价总站负责。

(三)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依据解释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总站负责解释的项目需要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助处理时,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解释工作管理

第七条  计价依据解释方式包括来函咨询和来访口头咨询。来函咨询一般给予书面回复;来访口头咨询只作口头解释,不作书面回复。涉及多方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同时到场。来访咨询人员应按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接待时间到访。

第八条  来函咨询解释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递交来函及相关资料。当事人来函中需清晰表述咨询的问题、存在的争议,附上咨询问题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如所申请事项涉及多方争议,申请人应将书面咨询同时抄送其他争议各方。此外,当事人需提交与咨询问题相关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相关资料一般包括: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变更资料、施工记录、工程造价文件等。
  • (二)初步审核来函及提交的资料,登记受理。
  • (三)组织研究。计价依据解释人员应向建设各方了解情况,必要时可现场调研或组织协调会等;现场调研或组织协调会一般应请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以及有争议的建设各方到场,在充分了解情况后作出公正的答复。
  • (四)印发回复文件。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回复文件应同时抄送造价总站。
  • (五)回复文件、资料应整理、归档。

第九条 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时间自接到申请或资料补齐之日次日起开始计算。遇特殊复杂情况,需要现场调查或组织协调会时,可以适当顺延,但顺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来函咨询提出的问题,如果相关计价依据已有明确规定的,不予书面回复。

第十条 定额缺项需编制补充定额的,按照我区补充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涉及到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的工程造价问题,原则上应由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出具书面函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研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有关领导审定后,再作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当事人若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答复有异议,可持答复文件向造价总站提出复核申请,由造价总站调查研究后作出最终答复。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本单位负责计价依据解释人员、联系地址及电话、接待时间。

第十四条  计价依据解释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受理:

  • (一)造价总站已作出书面答复,且造价咨询人未能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原复函存在瑕疵的;
  • (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 (四)超出造价管理机构职责的;
  •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 对不予受理的,解释人员应当向咨询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敷衍搪塞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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