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2018]14号文件广西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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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桂造价[2018]14号

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要求,现对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调整后建筑业除税价计算常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见下表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一般计税方法 税率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0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10%
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 10% (扣除率)
除以上一、二、三项的剩余材料、设备 16%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6%
提供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 10%
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材料、应税劳务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自来水
3%

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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