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价[2013]40号文件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发文闽建价〔2013〕4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12月修订)》的通知",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共计七章四十五条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闽建价[2013]40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12月修订)》的通知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城市建设处、省直有关单位:

为改进服务,方便造价从业人员,我站对《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闽建价〔2013〕16号)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我站反映。

  •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2013年12月3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

(201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登记、注销、变更、从业、继续教育、验证、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全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或外省已取得资格证书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调入我省,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证书全国有效。

第四条 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下,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制定造价员管理制度;
  • (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 (三)负责造价员登记、注销、变更、从业、继续教育、验证、自律和监督管理以及监督、指导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员日常监管工作;
  • (四)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
  • (五)负责制作及颁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 (六)负责省直单位及在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造价员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在省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造价员登记、注销、变更、继续教育及验证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造价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采用全省统一的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指定的考试教材,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第七条 申请资格证书人员需参加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第八条 资格证书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其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及《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年龄未满60周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
  • (二)工程造价、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参加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考试:

  • (一)已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需要增加专业的;
  • (二)已取得交通、水利、林业等专业部门以及中央直属企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需要转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造价员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 (二)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
  • (三)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当年有效。考试合格,要求在省内登记从业,且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省造价管理机构发给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增项专业考试合格的,由省造价管理机构将新增专业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内。

第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有舞弊行为的,由省造价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并通报批评,且2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四条 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人员,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第十五条 登记条件:

  • (一)考试合格;
  •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 (三)无本细则第十六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 其中在校生考试合格者,须取得毕业证书后方能登记从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 (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 (四)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
  • (六)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 (七)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未满2年的;
  •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公告收回,自被公告收回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未满2年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造价员登记程序:

申请人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员登记申请表》,经聘用单位同意后,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省直单位及在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直接向省造价管理机构申请,下同)。

第十八条 造价员登记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 (一)《造价员登记申请表》;
  • (二)本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 (三)聘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其中复印件上均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2年申请登记的,需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四章  从  业

第十九条 造价员应从事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载明专业的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二)使用造价员名称;
  •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 (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
  • (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 (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以及他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益;
  •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
  •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脱离工程造价岗位2年或2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申请暂停从业程序:

申请人登录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员暂停从业申请表》,经聘用单位同意,到所属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暂停从业手续。造价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后在资格证书的验证记录栏予以登记,并收回从业印章。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申请暂停从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 (一)《造价员暂停从业申请表》;
  • (二)资格证书原件;
  • (三)造价员从业印章。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采用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编号按以下规则编排:第一位为福建省简称“闽”,第二、三位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第四位为归属地编码,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编排,后五位为证书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从业印章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制作。从业印章为长方形蓝色原子印,长50mm,宽26mm。横排5行,第1行为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第2行为姓名和证号,第3、4行为专业和聘用单位名称,第5行为印章有效期。其中姓名和证书号为宋体小四加粗,其它为宋体小五。从业印章的有效期为4年。

第三十条 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遗失,本人需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并登录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业印章)遗失补办申请表》,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直接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登记从业的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造价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证书每4年进行一次验证,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安排。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验证合格者由造价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加盖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验证合格章。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验证程序:

  • (一)申请人登录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到所属造价管理机构申请验证。
  • (二)造价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通过在线考试。
  • (三)携带资格证书到所属造价管理机构办理验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 (二)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 限期整改的期限为三个月。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造价管理机构公告收回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 (二)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列举行为之一的;
  •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 (五)其他导致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收回的情形。
  • 如需再取得造价员资格,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六条 年满60周岁和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不再参加验证,其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自行失效。

第六章  资格证书变更

第三十七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或单位名称变更,应办理变更手续。造价管理机构同意变更后,将变更内容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变更登记栏内。

第三十八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变更办理程序:

  • (一)工作单位省内调动变更:申请人登录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员工作单位省内变更申请表》,经原、现聘用单位同意后,报原聘用单位所属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二)工作单位调动跨省变更:申请人登录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员跨省变更申请表》。
  • 省外调入的变更:经原、现聘用单位及调出地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同意后,直接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经省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换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 调出本省的变更:经原聘用单位同意后,直接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省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资格证书盖章作废后退还申请人,从业印章收回销毁。

第三十九条 办理工作单位调动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 (一)《造价员工作单位省内变更申请表》或《造价员跨省变更申请表》;
  • (二)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 (三)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 (四)新聘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五)资格证书原件及从业印章。
  • 其中调出省外的,无需提供(三)、(四)项材料;省外调入的,无需提供从业印章。

第四十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办理程序:

  • 申请人登录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直接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1、《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
  •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3、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或者变更登记通知书;
  • 4、资格证书原件及从业印章。

第四十一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变更,原则上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因单位倒闭、重组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章  自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第四十三条 造价员及其聘用单位应及时、如实地提供相关信用信息,积极协助各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造价员信用档案。

第四十四条 各管理机构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 (一)谈话提醒;
  • (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
  • (四)提请省造价管理机构公告收回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或提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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