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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文桂造价〔2017〕9号:关于营改增后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计价计税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广西营改增后工程结算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桂造价[2017]9号
关于营改增后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计价计税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自2016年5月1日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以来,我区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出现实际应税和工程计价计税方法不一致的情形,在工程结算时产生一定的争议,为规范此类工程的结算行为,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招标时采用营业税法计价,实际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法纳税的工程,工程结算如何调整的问题。
二、招标时采用营业税法计价,实际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法纳税,工程结算如何调整的问题。根据桂建标〔2016〕17号文规定,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即工程造价不因纳税方法改变而调整。
三、招标时采用一般计税法,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补贴类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增值税相关政策的通知》(桂国税发〔2016〕147号),工程实施后从一般计税法变更为简易计税法计税,该类工程结算如何调整的问题。建议由双方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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