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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调整税金标准的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文件于2011年4月印发,四川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调整为3.45%,3.41%,3.28%新的计取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据此,决定相应调整我省“2000定额”、“2004清单定额”、“2008抗震加固定额”、“2009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取标准。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详附件。
本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之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项目 | 2000定额 | 2004、2009清单定额 | 2008抗震加固定额 | 备注 |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工程在市区时 2.工程在县城、镇时 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 |
3.48% 3.41% 3.28% |
3.48% 3.41% 3.28% |
3.48% 3.41% 3.28%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1%调整为2%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2.钢结构件 3.木门窗 |
9.82% 7.37% 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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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1%调整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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