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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住建局发文宿建发2011-43号"关于调整宿迁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通知",从3月1日期税金税率调整为市区3.48%,县镇3.41%,其他地区3.28%。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宿建发[2011]43号
关于调整宿迁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税务部门税率和施工企业缴纳税金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及修缮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凡3月1日后发布招标文件、依法不招标的工程以及办理竣工结算工程一律执行新的税金费率。
本通知由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税费率 造价 通知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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