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建发[2011]43号文件宿迁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2011

宿迁住建局发文宿建发2011-43号"关于调整宿迁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通知",从3月1日期税金税率调整为市区3.48%,县镇3.41%,其他地区3.28%。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宿建发[2011]43号

关于调整宿迁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税务部门税率和施工企业缴纳税金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及修缮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 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8 %;
  • 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41%;
  • 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执行3.28%。

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凡3月1日后发布招标文件、依法不招标的工程以及办理竣工结算工程一律执行新的税金费率。

本通知由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税费率  造价  通知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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