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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文件川建发[2008]94号于2008年11月印发,94号文件明确了四川规费计取标准适用范围、内容、费率等几个方面。
四川省建设厅 财政厅 物价局文件
川建发[2008]94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的需要,根据现阶段建筑市场发展状况,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关心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规费所包括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计取标准印发你们,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制定《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不分企业形式和经济性质,不论承包方式,均应按规定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1、规费标准的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规费标准的费率如下:
规费标准
序号 | 规费名称 | 计费基础 | 规费费率 |
1 | 养老保险费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6.0~11.0% |
2 | 失业保险费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0.6~1.1% |
3 | 医疗保险费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3.0~4.5% |
4 | 住房公积金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2.0~5.0% |
5 | 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0.8~1.3% |
注: 1、规费标准中包括企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 2、《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计费基础为“定额人工费”。 |
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造价计价中规费应按照规费标准规定的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规费费率有幅度的按费率的上限计算。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编制投标报价及签订承包合同时,规费应按其核定的费率计算并须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发包人出示核定的规费标准。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向发包人出示核定的规费标准,经核对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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