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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造价总站2012年10月12日发文浙建站信2012-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息员管理办法一共13条10月12日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浙建站信[2012]5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管理站: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质量,我站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质量,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等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员是指由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向社会聘请,协助开展采集、监控、审核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信息价格和相关造价信息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本级信息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要素的特点,按照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原则,从材料生产经营单位、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专业协会以及有关部门、机构聘请信息员。
第四条 信息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聘任信息员有个人申请、行业推荐、造价管理机构邀请等方式,坚持本人自愿与造价管理机构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造价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资质、资历、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审核。
第六条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对劳务工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其他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信息内容,落实2名及以上信息员负责采集和监控,确保价格发布时效性和准确率。
第七条 信息员应遵循客观、准确、真实、及时的工作原则,协助造价管理机构做好信息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主要包括:
第八条 各市信息员应协助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做好全省价格信息联动机制建设,通过统一的数据格式交互平台,按月上传本地区的价格信息。其中,3、6、9、12月20日前上报当地测算的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6月、12月20日前上报当地测算的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2月20日前上报当地测算的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九条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价格纠错、互审、校正机制,定期召开信息员例会,通过集体商议、集体审核的方式确定发布的价格。
第十条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信息员上报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存档工作,以便备查。
第十一条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为信息员有效开展工作在技术、报酬、资料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信息员优先参加有关学习考察、经验交流、论文刊登。省市造价管理机构有义务将信息员的优秀论文推荐至上一级管理机构刊登发表。
第十二条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员库管理机制,及时更新、补充库内人员,有效发挥信息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和联动作用。
每年末应组织考核,根据准确率、及时性、主动性等工作质量,对信息员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对考核为优秀的信息员,授予“优秀信息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通报表彰;考核为不合格的信息员,解除聘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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