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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通知以济建标字[2008]4号文件下发,该济建标字[2008]4号文件就济南市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通知了具体解决办法。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8]4号
济南市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降低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在5%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5%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5%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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