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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10%的通知以云建标[2018]89号文件下发,这份云建标[2018]89号文件规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1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标[2018]89号
关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税率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16〕207号)中一般计税方式下的税金综合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执行《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云南省2017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标准(装配式建筑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绿色建筑工程)》,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按包含增值税销项税税额及附加税费的综合税率计取。
计算方法:税金=税前工程造价×综合税率
工程所在地 | 计税基础 | 综合税率(%) |
市区 | 税前工程造价 | 10.36 |
县城、镇 | 10.3 | |
不在市区、县城、镇 | 10.18 |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含5月1日)起执行。已按11%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形成合同价的在建项目,结算时2018年5月1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的造价,按《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16〕207号)执行。2018年5月1日后(含5月1日)完成的工程量的造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沈碧,0871-6432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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