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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于2019年9月4日印发,制定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旨在加强对二级造价工程师的职业资格管理。
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规定,为加强对二级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二级造价师”)的职业资格管理,规范二级造价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二级造价师的报名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造价师,是指通过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并经注册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云南省区域内二级造价师的报名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监督管理、诚信行为监管等模块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研发、管理及运行维护,并向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放相应数据权限,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二级造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考试考务、考试结果公布、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大纲”)负责本行业内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专业科目)的编写,并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八条按照全国统一大纲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云南省区域内二级造价师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考务等相关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提供专业科目考试题库。
考试合格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用印颁发《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
第九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
属前款第(一)、(二)、(三)、(四)项之条件,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相应证书,属第(五)项之条件,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符合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考点设在具备考试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或能满足计算机考试的指定场地。
第十四条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六条 二级造价师实行注册执业制度。取得云南省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能以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云南省二级造价师的注册管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制定《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建立完善二级造价师的注册和清退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电子证书)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专业类别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电子证书)。
第十九条 二级造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同建立健全二级造价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指导和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二级造价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对存在证书“挂靠”或者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电子证书)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二级造价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取得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二级造价师继续教育和管理工作。
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印发前,在云南省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中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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