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宁建(科)发[2020]3号文件印发,本版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共十八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宁建(科)发[2020]3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我区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专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精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白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自治区水利厅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0年4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专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专业科目的命题、审题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卷、阅卷、考试成绩公布及向考试合格者发放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具体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注册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联系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3年。
  •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九条 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由白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进行,具体审查内容和要求,在考试通知中明确。

第十二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原则上设在银川市大、中专院校或中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印,在区内有效。

第十五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六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以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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