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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以宁建(科)发[2020]1号文件下发,该宁建(科)发[2020]1号文件规定了具体明确的宁夏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宁建(科)发[2020]1号
宁夏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部署,坚决打贏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工期按照《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关于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3月16日起至自治区政府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通过协商合理确定顺延工期。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的原则及约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对应承接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予以全额追加。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可按照下列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变化特别是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调查测算并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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