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价[2009]406号文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以甘建价[2009]406号文件印发,该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计取,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09]406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计取,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法规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

  • 甘肃省建设厅
  • 2009年10月1日

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计取,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法规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的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持《甘肃省建筑业企业费用标准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  规费是指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可竞争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补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费用。

规费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核定标准足额计取。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规费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费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规费的核定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中央在甘、省属企业以及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市、州属施工企业及在市、州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外进甘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  规费费率纳入《甘肃省建筑业企业费用标准证书》的管理中。对实行动态管理的费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结合建筑业企业实际缴纳等情况,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费率标准。

第七条  规费核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一次。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缴费额确定下年度计取费率。

规费费率=单位上年度某项规费实际缴纳金额/上年度工资总额×100%

第八条  规费应严格按照核定标准计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核定的规范标准。

第九条  招标工程规费的计取。建筑业企业投标时应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中核定的建筑业企业规费标准计取各项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实行投标总报价评标的,评标时应扣除规费金额后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中标后在评标价中加上按核定费率计算应计取的规费金额即为中标价,形成合同总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评标时应将所报规费费用列为评标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评标委员会出示《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审议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时,应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中核定的规费费率标准与所报标准是否一致进行勘验,并作为评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所报费率低于或高于核定标准的应视为不正当竞争。

在评标现场不能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视为没有经过规费核定,不得计取规费。

非招标工程规费的计取。在确定合同价中应包括按《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入的相关费用。

合同总价中应注明其中中标价或协议价、规费的各自金额。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时,应按照《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参照规费标准费率单列规费金额。

第十二条  规费的申报除通过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申报外,同时还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详见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规费申报系统及说明。

各市、州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初审的,除负责人签字外还要由经办人签章,并对初审结果负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

第十三条  外省入甘的建筑业企业,规费按照一事一办的原则,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规费核定标准。外省入甘企业规费核定应以备案的人员和缴纳的金额为依据。

第十四条  经核定的规费费率标准,是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价、工程价款调整、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以及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机构在审查(核)建筑业企业(或委托单位)提供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进行核对。凡未取得《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得计取规费。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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