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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调解实施办法于2007年6月发布,旨在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施工合同造价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
连建管[2007]305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调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施工合同造价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调解实施办法》,本着自愿原则、参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施工合同造价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建筑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安装施工合同、市政施工合同、维修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调解(以下简称合同调解)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解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在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调解,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连云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日常工作委托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连云港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建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在进行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调解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遵守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推进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参谋助手作用,引导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工程造价事业的;熟悉国家、省及市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工程造价的政策、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在我市造价专业领域有较高威信和较大影响,专业技术水平得到社会各界普遍认可的人士组成。
第八条 调解员的条件
第九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确定合同调解形式,并明确调解机构。
第十条 由调解委员会选派的调解员应与发包人、承包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如有,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调解员资格,从调解委员会名册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应与连云港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签订调解协议书。事先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争议调解协议书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调解员应对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保持公正和独立。应将发现可能与其公正和独立有不相符的任何事实或情况,立即告知各方代表。
第十四条 调解员的一般义务: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第十六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应给予调解员以下权力:
第十七条 申请调解应提供下述资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指定相关专业人员为调解员。
第二十条 调解决定:
第二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为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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