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价差预测和调整办法(试行)

黑龙江发文黑建经字[1989]第322号: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价差预测和调整办法(试行)的通知,涉及价差预测和调整的原则、预测和调整的范围。

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价差预测和调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建设银行,省直有关厅(局):

黑建经字[1989]第322号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价差预测和调整办法(试行)》发给你们,从文到起开始试行。望各地将试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价差预测和调整办法(试行)

随着我国价格体制改革的深化,材料设备劳务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日益增大,为适应物价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完善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合理处理材料设备价格的浮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调整好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造价价差预测和调整工作的几点意见》(内部征求意见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办法。

一、价差预测和调整的原则

  • (一)工程造价价差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因材料,工资,机械等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变化值。
  • (二)价差的预测和调整要充分考虑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供求状况的变化,反映本地区一定时期的价格水平。
  • (三)要有利于调动参与建设的各有关单位节约投资,降低工程造价的积极性,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投资者,施工企业等的合法经济利益。
  • (四)要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既要考虑工程类型,价格形式等特点作到区别对待,又要计算筒捷,使用方便,实事求是,密切结合本地区价格的特点。

二、价差预测和调整的范围

  • (一)工程造价价差应包括工程直接费价差(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和间接费价差(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其它间接费)。
  • (二) 价差预测和调整的工程类别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三、建设前期工程造价价差的预测

  • (一)建设前期特别是项目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价差的合理预测,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投资计划顺利执行的重要环节。各主管投资的计划部门应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未作价差预测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都不能批准立项。各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价差预测方法,建立信息发布制度,保证价差的预测科学合理,做到既不因价差预测偏小而造成投资缺口,又不因价差预测偏大而积压、浪费建设资金。
  • (二)建设项目价差预备费,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总概算预备费的组成部分,应在总预备费中单独列项。
  • 对于以中央为主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一般应按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发布的预测方法及指数进行预测;其它建设项目可按省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测指数进行预测。
  • 预测公式如下:
  • Pc=∑CN[(1+IN)n一1]
  • n—1 
  • 式中:
  • PC:建设项目价差预备费;
  • N:估算、概算编制期至竣工期年数;
  • n:预测的某一年度;
  • C11:第n年分年度投资额;
  • 证工程造价年平均上涨率。
  • (三)建设项目价差预备费及其所采用的预测方法和指数等,应随同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总概算,按照规定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报经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四、建设实施过程中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

(一)价差调整分工

  • 1、凡属国家和省颁布的计划价格调整(包括材料、设备、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政策性价格调整(包括定额标准变化、费用项目变化与增加),由省统一行文调整。
  • 2、各,地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根据省的文件规定,调整材料、设备,劳务预算价格(计划价格),调整后的材斟预算价格与市场价格差亦由地,市负责每半年调整一次(有条件的地、市每季调整一次)。

(二)价差调整办法

  • 1、系数法
  • 根据工程不同类型选出当地有代表性的工程,按现行规定将工程量和各种费用以每100m2为单位,作为基期价格,以基期价格为准,按时测算每半年价格调整系数,以直接费乘系数调整。
  • 幺价格调整法
  • 对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每半年公布一次价格,按定额用量计  算价差,其余材料按占主要材料的百分数计算价差。

(三)计算方法

  • 1、系数法 
  • ∑材料消耗量×(阶段测算价格一基期价格)
  • 阶段调整百分率=————————————————_×100%
  • 基期直接费
  • 调差额=基期直接费×阶段调整百分率
  • 2、价格调整法
  • 调差额=∑{[(主要材料阶段公布价格一主要材料基期价格)×材料用量】)×(1+其余材料基期材料费占主要材料基期材料费的百分比)

 (四)工程结算办法

  • 1、施工期不超过半年和单独承包分项工程可以按第四条调整办法一次性进行调差结算。
  • 2、施工期超过一年和跨年度工程按第四条调整办法分阶段按完成工程量进行调差并作为结算数据。各阶段调差之和为工程总调差,亦为工程结算总调差额。
  • 3、为简化工程结算,解决必须按阶段调差划分施工段分别计算工程量的困难,有条件的地、市可采用竣工期调价系数的方法调整价差。
  • 首先将有代表性的典型工程划分为基础,主体、装修三个施工段,分别计算不同施工段的材料每100M2消耗量。
  • 然后以调价期作为竣工日期按照定额工期向前倒推开工日期,用该项材料上次调价日期线与工程进度之间的函数关系确定该项材料的应调量。∑[各项材料的应调量×(阶段测算价格一基期价格)】竣工期调价系数=一×100%基期直接费    单位工程价差调整额=竣工期调价系数×竣工工程结算直接费(或累计工程进度直接费)
  • 用上述方法根据调价系数公式计算得到的调价系数适用于竣工工程的价差调整,在建工程也可使用该系数计算施工期间的调  差额,但累计价差调整额不得超过按竣工系数计算的调整额。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计算方便,也比较准确。
  • 4、计划价格(预算价格)的调差,政策性变化的调差分别进工程直接费(或间接费)计取各项费用与税金。预算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调差除计取税金外不计取其它费用。
  • 5、价差的调整一律以合同工期为准。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延误竣工,仍按合同工期进行调整;由于建设单位责任而延误竣工,合同工期顺延。
  • 6、价差调整必须以合同规定的条文为依据进行,合同中已经包括的各种价差因素都必须扣除,不得重复计算。

五、有关规定

  • (一)订立工程合同时施工企业可按当时地、市公布的调差系数(或价格)计算调差编入施工图预算(或标底)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施工阶段末按变化的系数(或价格)进行调整。
  • (二)订立工程合同时经建设与施工单位协商同意可参照公布的价差系数(或价格),预计施工期内各种风险系数进行一次包死结算不补的办法。各地、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在审核批准合同时一定要慎重的考虑一次包死并明确写明意见,防止不合理的订价。
  • (三)工程造价由静态管理逐步转为动态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动态因素的管理和建立以物价、厂家、批发站,商店,施工企业……等的信息网络。为此各地、市必须设专人管理价格建立本地区的信息网络。省设专人管理建立信息网络,传递全国各地信息公布各地、市信息动态,及时颁布政策指导各地、市开展工作。
  • (四)为了做好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工作,各地,市必须首先抓好合同条文及合同价的审查,对工程合同的执行要进行跟踪管理,严格行使检查、调节,裁决的职能,正确处理建设、施工单位的纠纷。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价差预测和调整办法(试行),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相关网站!

与黑龙江工程造价价差预测调整相关文件

黑龙江实行工程造价咨询调解服务预约制 | 黑造价[2015]2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 | 黑建造价[2009]20号 黑龙江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意见 | 黑建造价[2009]2号 黑龙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 | 黑建造价[2007]7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 | 黑建造价[2006]3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黑龙江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 住建部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件 | 建办标[2021]26号 中价协2021年第一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 中价协[2021]24号 中价协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补充通知 | 中价协[2020]66号 住建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试点2020版 | 建办标[2020]38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理赔员名单 | 中价协[2020]29号 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信用评价工作 | 中价协[2020]21号 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 | 建办标[2020]18号 中价协2020年第一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修改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