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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造价处发文宁建价字〔2015〕8号"关于办理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施工现场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定做了要求。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宁建价字[2015]8号
南京关于办理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定工作,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05〕349号)、《关于贯彻〈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法字〔2006〕281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江苏省2014版计价定额、费用定额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4〕105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目前新旧两种计价模式并存的现状,特将现阶段本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以后招标的或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执行2014费用定额;在此之前的工程仍按2009费用定额计取。
二、 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负责所辖区域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定工作,本市其它建设工程由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办理。区造价管理机构可参照本通知办法办理测定手续。
三、执行2009费用定额的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各部分费率标准见《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定程序如下:
四、执行2014费用定额的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和省(市)级标化增加费两部分,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为计费基础,各部分费率标准见《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如发生被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程,则取消省、市级标化增加费的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定程序如下:
五、施工单位到市造价处办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定手续时应携带的资料:
六、对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奖励费(或标化增加费),施工单位实现招标文件明确的创建目标的,按相应的奖励(标化增加)费率标准测定;若创建目标是省级文明工地,最终获取的是市级文明工地,则按市级文明工地的相应费率标准测定;若创建目标是市级文明工地,最终获取的是省级文明工地,经过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可以按省级文明工地的相应费率标准测定;若无明确创建目标,最终获取的是市级或省级文明工地,经过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可以按相应费率标准测定;创建目标明确为“不要求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或明确不计取奖励费(或标化增加费)的,则奖励费(或标化增加费)不予测定。
七、工程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南京市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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