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建发[2012]344号文件宿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宿迁住建局发文宿建发〔2012〕34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包括计价管理、咨询和从业人员管理等共五章。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宿建发[2012]344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洋河新城、苏宿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宿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宿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实施宿迁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价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
  •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建设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应当分别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建设工程需要招标投标的,还应当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 

第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第八条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最高投标限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编制依据、编制方法、计价原则、计价表格式等均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和编制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凡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人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日前,将最高投标限价发给投标人,并同时报送市造价处备查。最高投标限价备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一)招标文件,答疑澄清纪要和招标补充通知;
  • (二)工程量清单;
  • (三)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等完整资料(含电子文档);
  • (四)最高投标限价备查表;
  •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分别完成主体工程量约70%、50%时,向市造价处申请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据核定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未经核定的,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奖励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对(审查)。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市造价处备案。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本市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必须办理《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准书》。省外造价咨询企业首次进入本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核验资质手续。在实际经营中,每承接一项业务,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办理网上单项业务备案。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进行网上单项业务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分支机构应当在与委托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及时将合同信息在网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工程项目管理菜单下进行登记,并在出具报告书之日起40日之内,将咨询成果信息填报完整。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外省分支机构每季度次月10日前,应在网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上报季度业务量汇总表和咨询项目一览表。

第十八条  造价从业人员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依法注册方能执业。执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二)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其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由管理机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相关计价规范性文件、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不良行为记录:

  • (一) 未取得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四)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 (五)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 (六)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 (七)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八)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九)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十)故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 (十一)由于造价咨询企业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十二)故意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 (十三)与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存在欺骗性条款的;
  • (十四)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 (十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 (十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造价从业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 (十七)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并被要求限期整改的;
  • (十八)咨询企业未按要求完成城市住宅工程造价信息、典型工程造价指标及工程实例分析等各类经济指标任务,一年内被市造价处通报批评两次的;
  • (十九)咨询企业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结算价时,存在主要材料价格未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指导价编制、未按标准计取不可竞争费以及人工工资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未按现行标准取定等重大错误,一年内被市造价处通报批评两次的;
  • (二十)未及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情况,一年内被市造价处通报批评两次的;
  • (二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不良行为记录:

  • (一)最高投标限价、结算价等咨询成果工程量误差超出±3%(含±3%)的;
  • (二)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计价行为的;
  • (三)在国有投资项目编审中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 (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未主动回避的;
  • (五)泄露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的;
  • (六)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七)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 (八)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文件的;
  • (九)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
  • (十)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 (十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的;
  • (十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 (十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资格证书及印章的;
  • (十四)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从业的;
  • (十五)未按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十六)超越资格等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处罚依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个人有不良行为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宿迁市工程造价信息网、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同时公示,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在公示期内不得承揽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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