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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工程造价中增列工伤保险费的通知以造价[2008]24号文件下发,该造价[2008]24号文件就宣城市工程造价中增列工伤保险费的细节做了详细的规定。
宣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造价[2008]24号
关于在工程造价中增列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各方计价行为,根据《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宣政办[2008]69号)文件精神,并经请示省造价总站同意,现对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中工伤保险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均应在工程造价中增列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
三、工伤保险费属于规费,在工程计价中单列,竟标时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工伤保险费按工程税前造价(不含其本身)为计算基数,费率为2.07‰,费用计算程序详见附件。
四、本通知自2008年10月22日起执行。
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综合单价法计价)(略)
宣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08年11月12日
抄:省造价管理总站、各县(市、区)建委、建管部门、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直建设、施工单位。
附件:(在省2005费用定额计价程序的基础上插入了宣城市工伤保险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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