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于2019年11月印发,制定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

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和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海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管全省的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人防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本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工作由海南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海南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国家工程设计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负责各类人防工程计价依据的测定、编制、修订和解释工作,以及对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负责深入调研编制补充计价依据,补充计价依据具有与计价依据同等的效力。

第七条 海南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应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收集人防工程项目专用材料(设备)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趋势等信息价格,为人防工程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 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必须执行人防工程计价依据。

第九条 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的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条 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所需经费列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保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人防工程计价管理

第十一条 本省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由海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海南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经审查后,由海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实施。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造价应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和编制办法编制。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应依据现行海南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价,应依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或参照现行海南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等,结合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及范围。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价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价应根据编制期的计价依据、招标文件、发承发包合同、施工图、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等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鼓励在人防工程造价管理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人防工程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报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鉴定。

第三章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专业人员应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可承担下列人防工程业务: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审核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承诺信用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海南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的同时,应当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共海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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