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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发文甘建价[2007]320号:关于贯彻《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该文件共提出了五条甘肃贯彻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甘肃省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07]320号
关于贯彻《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园林局、房管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各建设、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企业及单位: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7月2 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5 1号公告颁布,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广泛深入地贯彻落实《条例》,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依法规范和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积极广泛地做好宣传,努力提高对《条例》发布和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
《条例》依据国家《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对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建设各方的计价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内涵丰富,条款完备,规定明确,效力和操作性很强,为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按照我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广泛地做好宣传工作。同时,将《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实施与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并纳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造价员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等工作中,促进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及中介机构等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认真深入学习和准确理解《条例》的深氯内涵和精神实质,提高对《条例》发布和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贯彻和遵守《条例》的各项法律规定。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主体和监管重点,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阶段工程计价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编制相应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依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效防止“三超’’现象和违规计价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今后,凡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自行编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者审核,已公布废止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再不得使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招投标等环节把好关。规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中标后应按核定标准计入合同总价。同时,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中介机构,要按照《条例》及建设部令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甘建价(2006)52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要求、从业范围、成果文件签署及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并按要求建立完善的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自身业务建设和内部管理,制止违规计价行为着力提高服务质量。
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作为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主要实施者,要恪守《条例》及建设部令1 5 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关于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的有关规定,增强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执业责任感,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力求使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规范、真实、合法有效,自觉抵制违规违法行为,保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注册造价工程师要对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负全责,造价员应对所承担专业的岗位负责。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条例》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依法规范建设市场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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