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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有关问题解释文件苏工价[2012]7号和苏建招[2012]11号印发于7月份,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及补充规定做了解释。
关于明确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工价[2012]7号苏建招[2012]11号
各市造价处(站),各市、区招标办,各建设、施工单位,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其它中介咨询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苏建设规〔2009〕4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和《〈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做好成本价评审工作,现结合实施过程中建设各方反映的情况,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补充规定》是对《评审办法》的补充。专业造价下限值是基于社会平均成本而言的,是一个成本指导价。
二、《评审办法》和《补充规定》都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和判定。
三、当一个标段有多个单位工程或多个专业时,应将多个单位工程分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四个大类专业汇总成各专业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
四、凡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发包工程,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以各专业造价下限值为依据。
当投标人某专业报价低于公布的相应专业造价下限值时,或尽管不低于下限值,但某分项指标报价低于相应下限值的80%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和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同时,评标委员会需要重点评审该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评委需要出具判定是否低于成本价的书面评审意见。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和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
五、未设招标控制价的发包工程,成本价评审仍按《评审办法》执行。
六、《评审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仅适用于建筑工程(含仿古建筑、修缮、加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等四大类专业;园林绿化、景观等工程暂不实行成本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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