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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2009年4月发文连建综[2009]163号印发了连云港08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实施规定,163号文件明确了连云港实施08清单计价的方方面面细节。
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
连建综[2009]163号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有关规定
各县区建设局,市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已于2008年7月9日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为了正确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执行“08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2、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招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投标报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投标人或由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自行编制投标报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投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人或由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承包人自行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时,编制人员必须是承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发包人核对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由具有核对能力的发包人或由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发包人自行核对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时,核对人员必须是发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08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4、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规定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和修改、调整的权力。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5、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发给投标人,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须按照“08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08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7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3日前按照“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由招投标监督机构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可委托造价咨询人会同招标控制价编制咨询人员复核招标控制价,复核只进行一次,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2%以内(含±2%)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2%以外的,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
6、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时间, 核对时间不得超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完工后,总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工程价款支付凭证;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签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核对,提出核对意见。竣工结算(核对)办理完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审定的竣工结算(核对)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7、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8、执行时间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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