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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执行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意见以京造定[2009]7号文件印发,这份京造定[2009]7号文件下发的北京执行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意见共计13条内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造定[2009]7号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
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
四、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五、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做出明确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时,应按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七、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计价办法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投标报价时应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承包人按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人。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八、暂估价
九、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根据以上规定计价规范中表-07修改为以下形式,详见下表。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额(元) |
1 |
分部分项工程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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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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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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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措施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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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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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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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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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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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专业工程结算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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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计日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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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总承包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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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索赔与现场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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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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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材料暂估价价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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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工、材料、机械价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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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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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总价合计=1+2+3+4+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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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竣工结算书上报时限
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文件办理竣工结算后28日内,发包方应将竣工结算书及电子版一份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十一、其他费用有关说明
十二、本通知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 实施。 2009 年 5 月 1 日前 ,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
十三、《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5〕3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北京执行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意见,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京造定[2009]7号文件信息请关注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