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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计算说明以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文件下发,内蒙古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计算说明旨在适应税率调整为16和10%.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精神,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计价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按《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的通知》(内建标定总字[2018]01号)执行。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按《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调整后)平均税率表》参考调整。
特此通知。
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计算说明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精神,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我站发布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的通知》内建标定总字[2018]01号文附件部分应相应作出调整,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机械价格增值税平均税率》方案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材料平均税率=(材料含税价/材料除税价)- 1。
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进行测算,即:材料除税价=材料原价(供应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16%或10%)+材料运输含税价/(1+增值税率10%)+材料采购保管费。
(说明:新一届计价依据选用的材料预算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为方便计算,除水电等材料外,材料预算价格中包含的运输及损耗统一按原价或供应价的2%进行折算、采购保管费统一按(原价或供应价加运输及损耗)的2%折算后(其中:采购费1.2%,保管费0.8%)计算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
一、适用税率为16%的材料平均税率计算
材料名称 |
水泥42.5 |
|
价格形式 |
含税价格 |
不含税价格 |
预算价格 |
320 |
265.15+5.59+6.27=277.01 |
原价或供应价 |
[320÷(1+2%)]÷(1+2%)=307.57 |
307.57÷1.16=265.15 |
运杂费及运输损耗 |
307.57×2%=6.15 |
6.15÷1.10=5.59 |
采购保管费 |
(307.57+6.15) ×2%=6.27 |
6.27 |
平均税率 |
(320-277.01)÷277.01=15.52 |
计算后平均税率为9.79%,过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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