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造总字[2006]13号文件内蒙古2006装饰定额人工费调整13号

内蒙古发文内建造总字[2006]13号:关于调整装饰工程人工费的通知,本次发布的内蒙古2006装饰定额人工费调整13号文仅仅对装饰人工费调整20%-40%。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内建造总字[2006]13号

关于调整装饰工程人工费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

近来一段时间,陆续收到一些关于调增定额人工工资的意见和建议。但是,没有收到确切的测算资料。由于国家一些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收入逐步增加。受其影响,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工费也确实有所提高。

目前,我区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按日工作8小时计算,预算定额内土建工程为30元/工日,另包含在费用定额中属于工人个人的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婚丧假日期间工资等,在未办理社会保障等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应支付给工人的费用约每工日10元,实际土建工程人工费用已达到40元/工日。如果按施工期间日平均工作12个时计算,应该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为60元/工日。这个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另外,通过对劳务企业包清工和农民包工队工资情况的调查了解,除装饰工程外,建筑安装企业的人工费支出并没有大幅度超过人工费收入。鉴于此,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装饰工程人工工资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暂不做调整。

装饰装修工程人工费调增幅度为定额人工费的20%—40%。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一、凡2006年开工建设、文到之日尚未结算的装饰装修工程,人工费调增20%。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二、文到之日没有签定合同和以后开工的装饰装修工程,双方可视装饰工程的复杂程度,在20%—40%范围内约定人工费调增比例,但最高调增幅度不得超过40%。

三、人工费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得计取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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