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工[2013]587号文件内蒙古2013人工费调整587号
内蒙古2013人工费调整587号文件: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明确了各预算定额中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的幅度和调整方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工[2013]587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结合现行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工资单价、当前劳动工资有关政策及市场劳务价格等实际情况,在调查测算基础上,决定对我区现行各类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整幅度
-
(一)2009年颁发执行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2010年颁发执行的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定额以及2012年颁发执行的CL建筑体系预算定额和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工资单价,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1﹞303号)的基础上,再调增2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56。
-
(二)装饰装修工程,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1﹞303号)的基础上,再调增3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69。
-
(三)对建筑设计造型新颖独特、具有民族风格特色的大型文体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000㎡),其装饰装修工程,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1﹞303号)的基础上,再调增4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82。
-
(四)2013年颁发执行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定额基础调增5%。
二、调整方法
-
(一)本次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自2013年元月1日起执行,2013年元月1日以前施工的工程,仍按《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1﹞303号)执行。
-
(二)凡2013年元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和2013年元月1日前开工建设跨入2013年元月1日后施工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之和计算人工工资调增额。
-
(三)人工工资单价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得计取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3年10月29日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内蒙古2013人工费调整587号,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内建工[2013]587号文件信息请关注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