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之家 | 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
广西发文桂造价2014-48号:关于不可抗力台风灾害造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损失费用计算问题的通知,明确发承包双方应承担不可抗力台风损失费用计算。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桂造价[2014]48号
关于不可抗力台风灾害造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损失费用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区每年均遭受台风灾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灾后发承包双方应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后果的原则明确如下:
一、不可抗力台风的确认:不可抗力台风等级应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专用条款中无约定的, 10级以上(含10级)台风按不可抗力规定计算。
二、发承包双方应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后果的原则
(一)因不可抗力台风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
(二)不可抗力台风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不可抗力台风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台风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广西不可抗力台风发生工程损失费用计算问题,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桂造价[2014]48号文件信息请关注广西定额站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