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价协[2017]11号文件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湖南发文湘建价协2017-1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包括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对认定、惩戒、处理程序。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

湘建价协[2017]1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2017年4月26日

湖南省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文件精神,有效遏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乱象,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涉及收费的不良行为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 1、造价咨询企业未制定本企业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在企业办公区域张贴,并向省市造价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的;
  • 2、实际收费在企业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幅度大于20%的。

第四条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的处理工作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价协”)统一领导。省价协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负责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的日常处理工作。

第五条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限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业务),均应予立案:

  • 1、单位或者个人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实名投诉举报;
  • 2、对社会及行业关注度高、影响大、自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项目。

第六条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的惩戒: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的收费价格标准或未在企业办公区域醒目位置张贴,并且未按规定向省价协进行告知性备案的:信用评价扣10分,当年内不能参加行业评优评先,在省价协网站上设立的《行业自律》栏目中的曝光平台和湖南省《定额与造价》期刊中予以公示(简称“公示”);
  •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际收费在企业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幅度大于20%,第一次发生的:给予警示教育,当年内不能参加行业评优评先,信用评价扣10分,并予以公示;第二次发生的:直接记不良行为,企业信用级别直接降到最低级,予以公示,并在社会媒体公开曝光。

第七条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 1、立案。协会秘书处收到举报人的投诉,或者接受到自律委员会交办需要调查的问题后,应及时登记和立案。
  • 2、调查小组核实。由自律委员会委员1人,协会秘书处2人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介绍信。调查询问过程必须制作笔录,调查结束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阅读调查笔录后应在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如果不配合调查,协会自律委员会将所投诉问题直接在协会网上披露。
  • 3、事件处理小组处理意见。由自律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5或7人(包括调查小组组长,并有1名副主任以上人员)组成事件处理小组,对事件提出惩戒处理意见。
  • 4、送达告知书。向当事人发出《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惩戒告知书》,告知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
  • 5、申诉与复议。 
  • 1)当事人如对处理小组的惩戒处理意见不服,应在收到《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2)协会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诉后,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复议组对当事人的书面申诉进行复议。复议作出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如表决结果不予惩戒的,取消惩戒;如决议维持原处理意见的,作出惩戒决定。

第八条  调查小组成员及事件处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省价协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省价协秘书长决定,自律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九条  惩戒的执行:

  • 1、协会向不良行为当事人发出《咨询服务收费不良行为惩戒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予申诉,或者当事人虽有申诉但经复议组复议后作出惩戒决定的,由秘书处向当事人送达《惩戒决定书》,并由当事人签收。
  • 2、对不良行为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3、不良行为惩戒决定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元月1日起执行。

投诉件收件人: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行业发展部

投诉件收件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8号和馨佳园1栋201室

投诉邮箱: hnzaojiaxiehui@163.com

投诉电话:0731-889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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