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之家 | 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
湖北调整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意见以鄂建文[2008]190号文件下发于2008年执行,该鄂建文[2008]190号文件提出了湖北调整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文件
鄂建文[2008]190号
湖北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意见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格合同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三、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
四、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五、调整后的材料差价,按规定计取相关费用,按月结算。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湖北调整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意见,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鄂建文[2008]190号文件信息请关注湖北定额站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