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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费率标准调整的鲁标定字[2016]33号文件于2016年8月印发,这份33号文件明确了社会保障费费率分别按1.52%和1.3%执行。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
鲁标定字[2016]33号
山东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费率的通知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的精神,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减轻建筑企业用工缴费负担,经研究测算,决定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社会保障费的费率标准,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的社会保障费的费率标准见附件。
二、2016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执行本费率标准。
附件:社会保障费费率调整表
附件:
社会保障费费率调整表
计税方法 | 原费率 | 调整后的费率 |
增值税一般计税法 | 3.09% | 1.52% |
增值税简易计税法 | 2.6%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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