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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造价站发文苏建价函(2016)34号"关于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执行问题的回复",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都属于政策性调整因素,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苏建价函(2016)34号
江苏关于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执行问题的回复
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定性问题的来函己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⒛OS年版本和 ⒛13年版本中均规定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应纳入承包人风险,应 由发包人承担。我省在建设工程人工费管理过程中,不论是⒛13年 以前的建设工程预算人工工资单价的不定期调整,还是 2013年起每半年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都属于政策性调整因素,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 (2015)133号文)中 的有关表述是对上述原则的再次明确和重申。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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