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站函发[1996]5号文件浙江收取有害环境保健费批复

浙江造价总站1996年9月10日发文浙建站函发1996-5号"关于收取有害环境保健费的批复",回复省建五公司在巨化施工工程按照直接费的6‰收取有害环境保健费.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浙建站函发[1996]5号

浙江关于收取有害环境保健费的批复

省建五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收取有害环境保健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害环境保健费是指施工企业承建有害于人体健康环境的工程,在生产单位同一车间或享受健津贴的厂区内进行施工所发生的保健费用。

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93)894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人工费中应包括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但鉴于我省的人工单价目前尚未完全到位的实际,你公司在巨化参与建筑施工可暂按直接费的6‰向建设单位单独收取有害环境保健费。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19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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