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造函[2016]8号文件电子化申报审批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

住建部定额司2016年1月发文建标造函[2016]8号: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8号文明确了电子化申报审批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文件

建标造函[2016]8号

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我司拟在《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的材料和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应随时受理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申报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随时接收注册管理机构报送材料,每月公布审核结果。

二、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申请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除注册申请表外,不再提供书面材料。上传数据时,也无需再提供人事代理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注册管理机构应将初审意见函和注册人员汇总表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并上传申报数据。

三、造价工程师申请跨省或跨部门变更注册的,可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到新聘用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直接办理调入手续,无需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新聘用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在其证书上登记变更信息,不再换发证书。变更信息将通过管理系统自动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备案,不再要求申请人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四、暂停执业、恢复执业的,由注册管理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审批处理,管理系统将自动上传相关信息。

五、同一企业内造价工程师跨地区变更注册,不受一年注册变更期限的限制。

六、取得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1年以后办理初始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应出具近一年的继续教育证明。

七、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文件要求,注册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继续教育形式、标准和要求的各类学习证明予以认可。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注册管理机构应停止收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费和印章费。执业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统一要求和规定样式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 2016年1月15日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电子化申报审批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建标造函[2016]8号文件信息请关注相关网站!

与建标造函-2016-8号文件相关的资料推荐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 建标造函[2018]19号 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办 水利部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码规则及注册证书样式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修改文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详细修改内容 造价师和造价工程师以及注册造价师的关系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 | 中价协[2007]025号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印发通知 | 建标造函[2018]265号 住建部清理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 | 建标造函(2017)73号 关于2021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 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云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管理文件 湖南清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挂靠 | 湘建价资[2018]47号 河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执业办法 | 豫建[2018]179号 南京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资格管理 | 宁建价字[2017]20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采集审核发布规则 | 湘建价信[201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