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科[2020]63号文件河南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工程造价工期调整

河南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工程造价工期调整文件豫建科[2020]63号于2020年2月下发,明确了河南省疫情防控期间费用增加计取原则,工期应予以合理顺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文件

豫建科[2020]63号

河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园林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总体安排,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效推进复工复产,助力打赢疫情阻击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豫建办〔2020〕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不可抗力 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不能依照合同按时履约,其工期应予以合理顺延。

三、疫情防控期间费用增加计取原则。

  • 1. 未开工项目防疫经费。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工的项目,工地现场看护、防控监督管理等人员按40元/人/天增加防疫经费。
  • 开复工项目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完成工程量的人工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双方签证确认据实调整。
  • 开复工期间隔离人员工资。因疫情防控确需隔离的人员工资按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 2. 材料价格调整。根据发承包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豫建科〔2019〕282号)执行。
  • 3. 开复工后,施工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体温检测仪器、设备、 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用品、日常预防药品等用品用具以及用于隔离防护的消毒室、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 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费用,根据发承包双方签证,据实计取。

四、因疫情防控期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费用计入税前工程造价并及时支付。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 2020年2月27曰印发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河南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工程造价工期调整,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豫建科[2020]63号文件信息请关注相关网站!

与豫建科-2020-63号文件相关的资料推荐

郑州开封洛阳自贸区取消工程造价资质 | 豫建科[2020]326号 河南2020年7-12月人工价格指数工种信息价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 | 豫建标定[2020]42号 河南2020年1-6月人工价格指数工种信息价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 | 豫建标定[2020]23号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 豫建质安[2020]94号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 豫建质安[2020]93号 河南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条款修订 | 豫建市[2020]46号 河南省城市轨道定额动态调整相关指数 | 豫建标定[2020]3号 河南省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指导意见 | 豫建科[2019]282号 韶关疫情防控赶工费用工程造价调整 | 韶市建字[2020]145号 甘肃省疫情防控费用工期和工程计价调整 | 甘建价[2020]145号 广州疫情防控期工程造价人工材料价格 | 穗建造价[2020]27号 北京疫情防控工程造价工期人工材料调整 | 京建发[2020]55号 三明市疫情防控工程计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用计取 | 明建[2020]4号 南平市疫情防控疫情防护建设工程计价影响事项 | 南建筑[2020]2号 天水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赶工费用计价调整文件 福建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复工稳产计价指导 | 闽交建[2020]7号 甘肃建设工程造价疫情防控费用人工材料计价 | 甘建价字[2020]5号 甘肃疫情防控工程造价工期调整工程款支付 | 甘建发电[202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