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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工程造价工期调整文件豫建科[2020]63号于2020年2月下发,明确了河南省疫情防控期间费用增加计取原则,工期应予以合理顺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文件
豫建科[2020]63号
河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园林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总体安排,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效推进复工复产,助力打赢疫情阻击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豫建办〔2020〕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不可抗力 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不能依照合同按时履约,其工期应予以合理顺延。
三、疫情防控期间费用增加计取原则。
四、因疫情防控期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费用计入税前工程造价并及时支付。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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