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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发文甘建建[2008]70号发布了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共13条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甘肃省建设厅文件
甘建建[2008]70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楚委(建设局),兰州市招标局,各招投标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结合我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行专职人员工作证制度。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是指注册在本企业取得《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工作证》的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甘肃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工作证》,方可开展代理业务。
第四条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甘开展代理业务的,应当持总部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进甘开展业务的介绍信、单位介绍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注册在本企业的具体代理人员(4名以上)有关证件及工程类技术,经济执业资格证书,以及近两年代理业绩资料(以合同原件为准),到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招标人在委托代理任务之前,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供以下工程审批资料: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以下内容开展代理业务:
(一)参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代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二)提供完整的招标文件
(三)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协助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第七条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专职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经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取得《(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工作证》,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工作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继续教育工作由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组织。招投标协会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考核档案,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开展代理业务:
第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条 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和业绩的考核。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由谁委托谁支付。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用或各种名义的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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