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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文新建造[2013]2号: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乌鲁木齐定额人工费调整单价2013-2号文件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新建造[2013]2号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各委、办、厅、局、行,自治区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3] 5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乌鲁木齐地区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摸底调查、测算分析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标准。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二、人工单价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三、本次调整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和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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