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征求意见函

住建部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征求意见函于2009年12月以建司局函标[2019]306号文件印发,含告知承诺审批原则、审批流程等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文件

建司局函标[2019]306号

住建部定额司关于征求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我司研究起草了《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20年1月15日前将意见函告我司造价管理处。征求意见稿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征求意见栏目检索下载。

联系人:成明

联系电话:010-58933216

电子邮箱:kency@mohurd.gov.cn

附件: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基本原则

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部依据企业承诺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事后监管。建立“全面核查+随机抽查”事后监管模式,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监管体系,严肃查处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完善诚信建设。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以欺骗手段等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计入企业信用档案,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告知。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行政审批条件,审批条件在我部门户网站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上公布。

(二)承诺。申报企业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在线填报资质申请,对填报事项作出符合资质条件的承诺。

(三)申请。申报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四)受理。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接收后,5日内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受理。

(五)审批。我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六)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期间收到举报的,将在核查结束后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准予资质许可。

(八)核查。采用“全面核查+随机抽查”核查方式,实地核查企业的全部承诺内容,重点核查企业上报的专业人员和企业业绩情况是否达标。

  • 1.全面核查。公告后的6个月内,申报企业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我部。
  • 2.随机抽查。公告后的12个月内,我部标准定额司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随机抽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企业申报信息实地核查。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5%,已被随机抽查的企业可不再接受全面核查。

三、监督管理

(一)告知承诺审批公示期间,发现申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资质许可,申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发现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承诺事项发生变更情况除外),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四、工作安排

2020年5月1日起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停止接收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审批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原则目标和工作流程,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规范工作标准、提升工作效能,并加快推进工程造价企业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加快系统整合。加快推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我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系统对接工作,实现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据共享,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必要手段。

(三)做好舆论引导。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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