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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管理办法于2007年执行,制定的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管理办法共计7章30条,旨在规范湖北省工程造价技术咨询行为。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技术咨询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解决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 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含公共建筑)的工程造价技术咨询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应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定额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类建设工程定额和相关文件及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合同条款的技术咨询解释工作,指导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工作;
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过程中共同性的问题,统一在《湖北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上发布。
第六条 省及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的来涵,一般宜采取协调会的方式处理,确需要复函的,应由接待人员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各地建设造价管理机构的复函,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指定专门的专业人员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工作,在咨询过程中,若遇特殊或疑难问题,应组织专业人员讨论,提出具体意见后再作出答复。
第八条 对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应由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书面来函,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负责人审定后,再作出答复。一般不受理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咨询要求或申请。
第九条 来访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工程造价人员执业(从业)资格证件,如实填写《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登记表》后,方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的信函、传真、邮件,受理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为维护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的严肃性、公正性,接待人员应全面掌握工程实际情况,对有争议的问题,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单位各方人员应同时到场,真实地陈述问题及各自的意见,出具相应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答疑、变更及签证等)。
第十一条 对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函,一般不予书面答复,如有特殊紧急问题,各方加盖公章后,可用传真或邮件(需要盖有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报送各级建设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除建设工程各类定额内容及相关配套的规定外,—般不进行电活咨询。涉及到有争议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问题,接待人员不得电话咨询。
第十三条 对建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过程有争议问题,受理来函后,接待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后,才能书面复函。对来函中的问题,如有关资料上已明确的,或超出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范围的,不予回复。
第十四条 接待人员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解释建设工程造价的政策及相关问题。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接待人员应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当事人索要或收受财物。
第十六条 接待人员应当及时回答和处理咨询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问题,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当场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并告知当事人回答期限。不能当场解决的一般问题,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能当场解决的特别问题,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来函要求回复的,应由接待人员起草复函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才能签发。涉及重大技术问题,应由相关技术人员集体研究作出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 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向登记表》,并做好归档工作。接待人员必须由受理部指定,且由二个以上的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接待人员不能接待没有登记的来访人员,也不能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名义私自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的活动。外出咨询时必须持有建设工程造价管业机构的介绍信。
第二十条 接待有权回避或拒绝回答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无关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来访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技术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来访人员应真实、清楚地填写《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登记表》。填表人员对其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来访人员对接待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有异议,应当面提出并陈述理由,也可以用书面和电话形式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映真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来访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对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地表述和提供必要依据,对接待人员解答的问题,不得做虚假的传播。
第二十五条 来访人员对接待人员的技术咨询活动不得录音、摄像,来访人员的笔录不作为解释依据。
第二十六条 来访人员对咨询的问题要按《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登记表》中的要求,填写对接待人员处理意见或建议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建设工程各类定额内容及相关配套的规定的技术咨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各类定额内容及相关配套的规定的技术咨询以外的其它异议的处理(如标底的复核、结算的审核等),按有关规定收取咨询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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