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发[2008]96号文件徐州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

徐州建设局发文徐建发2008-96号"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对房建市政施工分包管理发了26条实施办法。

徐州市建设局文件

徐建发[2008]96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在徐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徐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徐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

  • 徐州市建设局
  • 二○○八年六月六日

徐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以及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桩基及桩基维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网架工程等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或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专业发包人和劳务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专业承包人和劳务承包人。

第四条  徐州市建设局是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的发包,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或者招标发包。

第六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持《工程建设中标通知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未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分包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作业企业。

第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专业分包工程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劳务分包工程应当办理完分包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分包工程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施工许可的,应当停止监理,责令其改正,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干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进行的分包活动。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总承包企业不得干预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活动。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企业,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包工程劳务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企业负责。总包企业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总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施工分包承包人名称、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和竣工日期等施工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十六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分包工程造价,由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双方根据总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格协商确定,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分包企业任务所需的成本价。

第十九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的用工情况实行监督管理,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  承包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发放,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务作业承包人未执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认为分包企业具有下列明显不适当行为之一的,可要求总包企业予以更换,总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一)弄虚作假,骗取承揽工程的;
  • (二)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
  • (三)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转包行为:

  • (一)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 (二)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 (三)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转包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 (三)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四)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转让、出租、出借企业资质证书,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或者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属于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接受转包、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在建项目暂缓竣工验收和备案,新开工项目暂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有关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视违规程度分别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承接工程、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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